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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者:华航小编    发布时间:2023/03/22 09:15:32


航空体育运动单位和个人管理方面,重点删除了航空体育运动单位和个人需要办理行政许可和报告登记的手续内容,对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需掌握的情况采取报备制度。为强化管理,《办法》新增航空体育赛事活动章节。奖励和惩罚方面。为激励航空体育运动单位和个人推动航空体育运动的工作积极性,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一定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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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体育强国建设要求,推进航空体育运动发展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十分关心体育事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体育工作做出重要论述,成为新时代做好体育工作的根本遵循。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的重要论述精神,国务院发布《体育强国建设纲要》,从政策制度层面,把体育强国建设融入到国家现代化强国建设整体布局之中,航空体育作为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形势、新发展对航空体育工作提出新要求,迫切需要通过完善法规推动航空体育领域变革,破除束缚航空体育发展的障碍,解决航空体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等问题。

二是规范航空体育运动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需要。航空体育项目是我国重要的新兴体育项目,具有专业技术性强、危险性大、安全保障要求高的特点,其项目安全关系到国家政治安全、空防安全、公众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随着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持续推进和国家对航空体育的不断支持,航空体育项目发展迅速,产业规模不断增大,航空体育活动逐年攀升,但存在部分从业单位在开展航空体育活动时,安全意识淡薄、落实标准制度不到位、飞行组织不规范等情况,导致安全问题时有发生,给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迫切需要健全法规予以规范。

三是适应航空体育运动发展形势,推动航空体育产业发展的需要。现行《办法》于1991年8月10日起施行,《办法》在确保航空体育赛事活动规范有序开展、保障航空体育赛事活动各方合法权益、提高航空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民用航空法》《体育法》等一系列新的航空体育相关政策法规规定陆续出台,特别是2016年体育总局联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9部委印发《航空运动产业规划》,在国家政策大力支持和体育总局的正确指导下,航空体育事业产业取得长足进步,航空体育产品不断丰富,新型体育形态、组织模式迅速成长,但现行《办法》受到时代局限,已滞后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亟需完善法规、规范管理,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四是切实推动《体育法》配套制度建设,完善法规体系的需要。2022年6月24日,新修订的《体育法》颁布,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航空体育作为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体育总局明确将《办法》修订工作纳入《体育法》配套制度建设中,需要在认真学习、吃透弄准《体育法》章节条款内容的基础上,结合航空体育发展实际,以航空体育领域重大问题和关键环节为导向,进一步修订《办法》,充分发挥《办法》在事业发展中的制度引领和法治保障作用。



《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征求意见稿由1991年版的23条增至现在共6章36条。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修订编制的法律依据、航空体育运动定义、适用范围和管理机构。

第二章为“航空体育运动单位和个人”,明确了航空体育运动单位运行的条件及相关管理要求、航空体育运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航空安全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等管理规定。

第三章为“民用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和航空体育运动场地”,明确了民用航空器和航空运动器材的管理主体及适航要求、航空体育运动场地建设要求;规定了航空体育运动使用的各种航空运动器材应符合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及国家单项体育运动协会制定的相关标准。

第四章为“航空体育赛事活动”,明确了举办航空体育赛事活动应具备的条件、赛事活动名称、参加航空体育赛事活动人员的管理规定和举办地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规定了国际性、高危险性航空体育赛事活动应按规定进行申办报批;明确了国(境)外人员在我国境内参加航空体育运动的具体要求。

第五章为“奖励与处罚”,厘清了各相关机构处置违法行为的职权,明确了各类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

第六章为“附则”,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和生效时间。


附件为名词释义,明确了部分术语在《办法》中的含义。


重点修订说明


(一)关于航空体育运动管理的主体和范围方面。《办法》对航空运动的管理体制未做修订,仍采取分级管理,但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航空体育运动”和“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地方各级航空运动协会按照其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进一步细化明确了航空体育运动的管理主体和各级航空运动协会的行业定位;同时明确航空体育运动的概念,修订了以前使用航空运动器材界定航空运动的方法,采用体育界通行以航空体育运动项目界定的方法,进一步明晰了航空体育运动的范围和边界。

(二)关于航空体育运动单位和个人管理方面。一是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重点删除了航空体育运动单位和个人需要办理行政许可和报告登记的手续内容,对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需掌握的情况采取报备制度;二是明确了航空体育运动单位的基本条件、运行管理、相关资质要求、训练培训单位标准等内容;三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明确了发生航空运动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等内容。

(三)关于民用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和航空体育运动场地方面。重点明确了航空运动器材和民用航空器的管理主体,规定航空体育运动使用的各种航空运动器材,应符合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及国家单项体育运动协会制定的相关标准;同时,根据《体育法》相关规定,明确航空体育运动场地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意见,建设标准应符合开展航空体育项目需求的场地技术要求。

(四)关于航空体育赛事活动方面。为强化航空体育赛事活动的管理,《办法》新增此章节。一是依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从举办航空体育赛事活动应具备的条件、举办地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安全管理责任、赛事活动报备要求、体育道德及反兴奋剂等方面加强对航空体育赛事活动的管理;二是依据新修订的《体育法》有关规定,明确了国际性、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按规定进行申办报批;三是国(境)外人员在我国参加航空体育赛事活动应履行的申报手续及相关管理要求。


(五)关于奖励和惩罚方面。为激励航空体育运动单位和个人推动航空体育运动的工作积极性,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一定表彰奖励;同时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体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进一步强化航空体育运动管理,规范航空体育运动行为。

《办法》修订的主要依据

《办法》研究修订过程中,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以及《体育总局关于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机制的通知》(体规字〔2022〕3号)、《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体规字〔2022〕4号)、《体育总局关于做好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体政规字〔2023〕2号)等规范性文件。



全文如下



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航空体育运动发展,规范航空体育运动管理,保障航空体育运动安全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航空体育运动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和航空运动器材在空间范围内进行体育活动的总称。主要包括开展航空体育运动的竞赛、训练、培训、知识普及与教育、表演等。
目前在我国正式开展的航空体育运动有飞机、超轻型飞机、气球、跳伞、滑翔伞、动力伞、牵引伞、悬挂滑翔翼、航空模型、模拟飞行等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所有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航空体育运动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范围内的航空体育运动,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航空体育运动。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地方各级航空运动协会按照其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航空体育运动。开展航空体育运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航空体育运动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和个人,除由体育行政部门管理外,还应根据开展不同的航空体育运动项目,分别接受民航地区管理局有关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接受空中交通管理、无线电管理等主管部门有关业务工作的管理。